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4-07-16 11:26:54
实用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模板汇编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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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那么好的心得体会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生本教育的理想就是:找出一种教育方法,使教师因此可以少教,但是学生可以多学。“生本教育”就是让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人,老师仅仅是学生自主发展的指导者和引领者。以前在我们的课堂上,往往是老师们在口若悬河、喋喋不休的讲个不停,学生们干巴巴的坐在那里听,只是在听老师讲,而他本身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学习中来,即便是老师在课堂上设计了“小组合作”环节,但也只是“蜻蜓点水”,几分钟而已,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可想而知,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生本教育”要求教师放弃讲解,而是抛出有价值的问题,让学生你一句,我一句的讨论,体现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

在接触生本后的课堂上,我尽量给学生充足的空间,让孩子们自主交流、展示成果、互相质疑,在合作、交流、质疑中主动学习,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收效甚微。在缺乏约束的课堂上,孩子们似乎还有些放肆。

郭教授指出:“教育的本质——是(在教师帮助下的)儿童发展”。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郭教授对于教师这一角色的重新定位。教师的职责就是帮助,帮助的意义仅仅是激发和引导。郭教授引用苏霍姆林斯基的话说:“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生本教育”思想,不是要求教师有超出专业要求多么高的知识水平,而是有指导学生、激发学生产生学习的动力,学会学习的方法的能力,教师的这种对学生学情的驾驭能力,是与老师在平时教学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进行反思离不开的。老师应该学会恰当的去引导孩子、做小结,并不是什么都不说,要把握好一个度,这一点还需要在今后的课堂上继续努力学习。

自从接触了“生本教育”理念后,我才意识到很多时候我们一厢情愿承担了许多工作,渴望孩子按照我们设计的方向去发展,但到最后却往往是自己失败。不过,如何有效践行郭教授的观点,我仍然不知所措。

通过了解生本教育,我知道了一个真正优秀的教师,你教的学生取得了让你满意的成绩,这不是完全的成功。成功的另一方面还要看你有没有让你的学生体验过你的教育给他带来的无穷快乐,你为学生素质的提高做了什么,你为学生今后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哪些帮助。

郭教授在《教育走向生本》所说:“快乐的感受是人更好学习的情感基础。快乐的日子使人聪明,使人产生心理的兴奋和生理的活跃。在兴奋中,他会获得最高的学习效率和最好的学习效果。”

专家们的许多的观念是新潮,值得我们学习。但我个人认为,我们也只能做到与时俱进,取其中的精华为自己所用。因为其中的许多观点不是老师们学习了就都可以践行的。

一,教师自身素质差异较大,要个个达到专家的水平简直是天方夜谭。二,因地域差异,学生所处的教育环境所给的学习价值取向不一样,教师的教学重点自然也就不一样。例如,“生本教育”中明确提出教师应走出短期应试教育的框架,在我们这样的教育大省,你觉得可能吗?现在我们小学都有月考了。这是我们教师学习“生本教育”能解决的现状吗?

尽管我有如此多的困惑,遇到的阻碍也是重重,但在今后的教学中,我要继续学习生本教育理念,将生本教育深入开展下去。真正把学习的自主权还给学生,引导他们自己去探索,去发现,在反复验证的过程中学习知识,快乐的成长。使他们真正的成为学习的主人。自己也要学着做一个魅力老师,从而让自己的课堂更加有魅力!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学习了现代教育技术这门课程,让我对现代科技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入了解,在这之前我只是很多次的听说ppt,看到别人做的ppt很是羡慕,因为要是上好一节优质的课程运用ppt对幼儿教师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直没有机会去学习如何去做,想问别人又怕太麻烦,还好老师手把手的言传身教让我学会了这一技能。

微博和博客我原先以为就是和qq一样聊天的,现在我才明白一直以来都说幼儿教师要做好家长工作,这样的交流工具正是最好的方式啊!这门课程的内容对我来说完全是现学现用的。教育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现代教育技术的飞速进步。

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融入到课堂内外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及运用。 现代教育技术对课堂教学的推动作用

1、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现代教学媒体具有多样性、新颖性、艺术性和趣味性等特点,有利于刺激学生的各种感官神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运用现代教学媒体能够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其记忆力,培养其观察、思考、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改变了过去传统教学的教材单一、教学方式枯燥等现象,弥补了传统教学方式的直观性、平面化和动感不足等缺点,使一些抽象难懂的内容变得易于理解和掌握,方便学生利用自学能力自由地追求和吸取自己想学的知识,使学生不断产生对新知识学习的兴趣,增强对新问题探究的信心,从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掌握更多的科学知识。

2、促进学生思维发展。学生的常规思维特点是从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向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过渡。

3、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 现代教育技术丰富了教学资源,促进了资源共享。教师在备课时结合教学内容,有选择地从网络上下载相关的资料、图片、声音、动画、影片等,再结合课堂教学的需求进行有效筛选,同时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等方式方便、快捷地与同行进行沟通、资料共享、教学方法探讨和经验交流等

4、促进师生相互交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促进师生共同参与教学活动。在工作中我可以利用ppt来制作课件,博客及微博与家长、同事、朋友交流,共享美好生活。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本学期我校每周五下午七、八节课组织业务学习,领导多次提到张素兰老师的《合学教育》理念,并且让我们观看其他学校的视频学习,听了别的学校老师的课后我们对合学教育理念多少有了些认识,并且课堂上师生的默契和热烈的气氛,以及高质量的效果都让我们羡慕不已。同时也促使自己反思自己的教学,再不能墨守成规。认真的学了《合学教育》后更是深受启迪。

1、以往的教学活动中,我们也在采取“合作学习”的方式,但是正象张老师所警示的一样“不要拿学生当工具”,而我们很多人恰恰就是这个理念在支配行动。一种教学方式的改变,首先是观念的转变。张老师以学定教的教学观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知识是学会的,不是教会的,能力是练会的,不是讲会的。应该重教更重学。

2、以学为圆心设计教,实现教与学和谐一帮一是单向的,而合作是双向的。只有把学习优异的学生当作独立发展的生命体,合作学习才能够得以 ……此处隐藏5094个字……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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